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校外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学生校外活动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校外活动包括学生或学生团体到校外开展郊游、野炊、参观、调查、联欢、社会服务和交流学习等活动。
第二条 学生校外活动地点原则上在平果县范围内,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有利于身心发展,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第三条学生校外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学校和各院部共同负责,各部门和有关组织相互配合。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有带队教师。
第四条校外活动的审批。
(一)凡学生集体到校外活动,其活动组织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有教师指导。
1.班级(包括班级部分成员)组织的集体校外活动,由所在分院(部)领导审批;
2.各院部组织的校外活动,由分院(部)领导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报学校分管领导:桂ICP备08102409号-1 桂公网安备45102302000022 维护:网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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