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指示,负责全系学生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持学生工作处全面工作。
第二条 负责学院辅导员的分工和年度考核,并对工作人员的晋级与奖惩提出建议。
第三条 组织全系学生的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价,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分析了解学生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 总结学生工作的经验,负责全系学生工作总结,提出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负责学院的就业工作。
第六条 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应急事件和学生重大违纪事件。
第七条 负责部门上报评优材料、各类奖学金、学生违纪处分、学校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审批和报批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配备、培训、教育、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协调学院组织省、市、校级“三好”、“优干”和省、市、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
第十条 负责新生报到、入学教育及学生离校的具体安排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全系学生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及学生纪律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学生档案的转接、整理及学生毕业时档案信息的收集。
第十四条 负责学生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学生日常工作检查材料收集和汇总。
第十六条 负责教室卫生的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环境卫生区的划分及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工作